2004年10月22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 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 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 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 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 《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 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 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 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 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 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 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 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 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 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 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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