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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2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22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

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

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

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

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

《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

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

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

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

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

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

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

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

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

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

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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