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从1996年起对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
文)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集体经济事业得到长足
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置劳动力、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
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如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
及被侵占流失等。为促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
明确财产关系,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便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集体企业基础管理,
贯彻实施国家“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的战略方针,也有利于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
济的改革与发展。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全面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的分布、存量、结
构和效益状况,促进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解决部分困难,增强企
业发展后劲,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逐步提高集体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其具体工
作目标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企业“家底”,促进集体企业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进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对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必要界定,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四)核实各个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逐步进行处理。
(五)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依法进行登记。
二、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
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总体方针,1996年各地区、各部门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轻工、纺织等行业部分集体企业及供销社系统
所属部分单位组织试点;同时,也可选择少数市(地)、县组织全面试点,以便取得
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完善有关政策。城乡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可结合金融
体制改革的实际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本部门1996年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试点工作的任务、内容和要求
(一)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1.摸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
措施和办法。
2.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3.取得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收集、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1.资产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
实。
2.价值重估,是指对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
进行重新估价。
3.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4.资金核实,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经过资产清查、
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进行重新核实。
5.产权登记,是指对集体企业占有资产的产权,依法登记的法律行为。
6.建章建制,是指对集体企业根据清产核资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健全本
企业、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全面开展工作时,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按
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并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报表表式和统一规定的时间点,对
清产核资数据进行衔接。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具体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及其有关
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进行。
2.各地区、各部门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
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之机收权、改变其隶属关系或改变分配制度。
3.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步骤,统一政策,统一
标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组织进行。除中央部门、
事业单位举办的直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有关中央部门组织进行外,其他集
体企业原则上由各地组织进行。
5.对多方联合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单位或协议主管的上
级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应及时向有关参股或投资企业、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6.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地区、部门及集体企业,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及
时报送和反映。
四、试点工作时间和步骤
参加1996年试点工作的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6年6月
30日。具体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核实资金(登记产权)和总结检查四
个阶段进行,主体工作于1996年12月底基本结束。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的
各阶段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安排。其基本工作步骤
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准备“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各项具体工作文件,制定工作报表,编
制有关工作技术标准。
2.各地区、各部门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分工;试点企业应
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
3.各地区、各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制订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实施方案,做好
动员和培训工作。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5-7月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集体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各项负债、权益及对外投资
(含实物和现金)等进行逐项清理。
2.对集体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价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资产价
值重估申报表”。
3.对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按统一规定进行界定,并填制“产权界定申报表”。
4.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数据,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5.各地区、各部门按统一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集体企业户数进
行清理。
该阶段的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8-10月进行。
(三)核实资金(登记产权)阶段
1.集体企业依据清查、重估、界定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单
位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2.有关部门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清出的各项问题,按国家清产核资
政策研究处理,对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审批结果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4.集体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结果,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该阶段工作原则上在1996年11-12月进行。
(四)总结检查阶段
1.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报表进行收集和逐级
汇总,在1997年1月底前一式三份上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集体企业要针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
边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
3.各地区、各部门对参加清产核资试点的集体企业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提
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4.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
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5.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清产核资数据资料,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效益状况
等方面,深入分析本地区(部门)的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景,提出分析
报告。
6.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企业的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做出
完整的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
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一)建立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共同协商有关重大事项;对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经贸
委、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按《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的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
施。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负责,国
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直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指定内部有关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
(四)各地区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其组
织机构在保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级人民政府
依据本地实际确定。
(五)各集体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做好本企
业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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