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从2008年起,核定你省(区、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国有农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造成的减收。以后年度不再发文。
请你省(区、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精神,加大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资金专项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表(不发地方)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