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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1-13     浏览次数: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在总结部分省市实行会议定点办法和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办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二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四条 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主要条款)(略)
  2.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略)
  3.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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