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我们提出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银 行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