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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12-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

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

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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