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
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对各地税收任务的考核、地方财政增值税25%部分和对地方税收增量返还有一定影响。
为了保证国务院文件的顺利执行,现就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通知如下:
一、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机关上报的有进
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
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按季审核无误后下发县以上征税机关,
并抄送同级国库和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
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
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为
010302)”两个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
三、1998年前两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在8月底以前办理调库;后两季度的
“免、抵”税数额,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以后年度每季度的“免、抵”税数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四、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的调库情况,由国家税务局
计统部门负责汇总并与国库对账。经对账无误后的调库情况,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计统
部门和国库分别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
库抄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调库的日常监督,
并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免、抵”税调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
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
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中央财政尚未补助
给地方财政的,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8]1号)执行,在办理1998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
补助地方财政,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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