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印发《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0-17     浏览次数:

现将《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7]

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开展大检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大检查的时限。1997年的大检查从10月份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

要检查1997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1996年发生但未检查、未纠正的问题,

必要时,对某些大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 大检查的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在国务院《通知》发布之后,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都要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

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

员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力量

的地区和部门,还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

    三、大检查的重点单位。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

    (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

    (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

    (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

的部门和单位;

    (七)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四、大检查的重点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律法规情况

的基础上,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改变税率或税种以及越权缓征税款等违法违

纪行为;

    (二)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预算缴库级次的混库行为;

    (三)采取虚开、伪造、盗窃、骗取、非法印刷、倒买倒卖以及其他非法取得使

用发票等手段,偷骗各种税款的行为;

    (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

得税的行为;

    (五)采取假投资、假联营、假集体、假技协等欺诈手段。截留、转移国家或单

位收入的行为;

    (六)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公款私存私分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七)违反《会计法》,编造假帐、假报表、假凭证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根

据有关规定应建帐而未建帐或者帐薄、凭证混乱的行为;

    (八)违规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

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

    (九)铁路行业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十)建设、国土、劳动等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

    (十一)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十二)药品经营中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行为;

    (十四)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

也要结合大检查认真清理,抓紧催收入库。

    五、大检查的处理原则。1997年大检查必须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

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单位在重点

检查组进点检查之前主动自查自纠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以免予处罚,但对逾期不

缴纳或不解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

题,必须依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查出的价格违违纪问题,由价

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重点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视其初犯或重犯、有意或无意以

及违纪情节轻重和违纪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在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

度内,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对大检查中清查出来的欠缴税款问题,必须立即上缴国库,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大检查的处理程序。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种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

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对下达的《处理决

定》,被检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

按规定的复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办理行政复议以及

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在对违法违纪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大检查违纪金额的收缴入库。大检查查出的各种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按照

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不得混库,并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

地优先缴入国库,个别单位资金确有困难,一时难以缴清的,必须订出缴款计划,在

报经做出处理决定的检查机关核实批准后,分期分批缴清,不得少缴或不缴。如有拒

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各级银行对汇缴的违纪款项不得占压。

    授权地方查出中央单位应缴的违法违纪款项,可按其实际缴入中央财政的违法违

纪金额,按规定给地方财政一定比例分成。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

纳入地方财 政预算管理,在弥补大检查经费不足以后,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得

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有关授权地方检查部门中央单位的有关问题,按

财政部《关于授权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检字[1997]63号)办理。

    大检查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大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凡属需要追究违法违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责任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

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

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纪

责任人,要依照《刑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对阻挠、干扰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本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任何

形式的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告的,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大检查的组织领导。1997年的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

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

责大检查工作。在大检查期间,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

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并对当地大检查质量进行必要抽查。各地区

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各

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都要积极投入大检查,共同完成大检

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大力加强大检查蝗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

并把这项工作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特别要注意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例,

通过新闻媒介以公开曝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实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央各部门也要设立大检查办公室或指定专门人

员负责抓好系统内的大检查工作。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注意加强同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

察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审计署财检字[1995]42号通知精神,加强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的

相互协调。

    大检查的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倾

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提出整改建制的意见和建议,

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促进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

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能。

    对大检查中发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经过连续两年重点检查没有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遵纪守法单位,要大力进行表彰,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扩大

社会影响。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

门都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

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可根据国

务院《通知》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区的大检查实施方

案。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第三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