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 财税[2005]23号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 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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