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 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 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 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己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 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尿 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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