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
知》(财综字[1996]8号)规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但从目前“两金”清欠入库情
况来看,这项工作进度很不理想。为了妥善做好下一步“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
“两金”清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财政部门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至1997年3月底集中组织力量,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欠缴“两金”的企业和单位逐户进行清理。出欠缴“两金”企
业或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欠缴“两金”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对1996年仍处于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
企业,可全额豁免所欠“两金”;对1996年微利企业或税后利润不足以补缴所欠“两
金”的企业,可采取补缴一部分豁免一部分的办法;对1996年税后利润足以补缴所欠
“两金”的企业,必须全额补缴。
2、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缴而欠缴的“两金”。按其1996年未上缴财政专
户的收费、基金、附加或经营收入的年终结余补缴所欠“两金”。对1996年已经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的规定,纳入
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费、基金或附加欠缴的“两金”,给予豁免。
3、地方财政部门欠缴的“两金”。鉴于地方财政部门的各项税费附加已经根据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因此,对地方财政部门欠缴
“两金”给予豁免。
二、适应下放减免“两金”的审批权限。对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
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单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会同同级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本文第一条
的规定酌情处理;欠缴“两金”合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局)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逐户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该企业或单位1996年财务状况,于1997年3月底以前上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为了保证“两金”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从1997年1月起,“两金”征收业
务经费按清欠收入的5%提取,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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