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8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 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 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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