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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23     浏览次数:

     2005年5月23日 财税[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
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
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
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
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
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
(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
(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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