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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5-11 文号:财税[2005]77号 税种:营业税(优惠)
2005年5月11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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