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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6-0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

[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

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

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

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

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

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

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

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

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

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

40%。已经作为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

计过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

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

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

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

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

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

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

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

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

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

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

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

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

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

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

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

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

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

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

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

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

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

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

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效。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

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

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

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

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

政部。

  

附件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略)

  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略)

  三、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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