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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3-08     浏览次数:

     2005年3月8日 财税[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

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

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

业所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

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同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锻压协会和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制定

增值税返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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