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 财税[2005]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银行和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中比基金”)的股权投资收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经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交通银行和中比基金分别进行了 100亿元人民币和0.15亿欧元的投资。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