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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11     浏览次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闽地税政二[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

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

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

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

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

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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