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财税[2004]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来文反映,在重组上市后,石油集团、 石化集团仍承担了部分社会性支出,并要求对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为职工承担的 供暖等物业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工 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现将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职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 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石油股份、石化 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教育、公检法、医疗 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 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 述社会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设立时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 教育、公检法、医疗和消防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属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供暖、 物业管理费等补助性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全额列为企业管理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重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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