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192号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 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 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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