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11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 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 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 司在2002年7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手动档DC7163 16V、 DC7163M 16V型、在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自动 档DC7163 16V、DC7163M 16V型和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 销售的DC7201 2.0i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 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