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
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
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
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
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
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
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
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
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住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
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
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
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
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
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
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
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
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
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安排开展清产核
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
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
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负责做好有关
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
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
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
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
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手3月底前完成;
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
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
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视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对
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
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
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
“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
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
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
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
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
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
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
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
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
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
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
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
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
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
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
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
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
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
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
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
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
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
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
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
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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