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17     浏览次数: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 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记账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50507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3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00亿元;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30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10.5亿元、中国农业银行7.5亿元、中国银行4.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7.5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4、本期国债于2005年5月23日招投标,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30日发行结束,6月3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同时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定。
  5、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各试点商业银行柜台承销数额、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7、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通过各交易场所发行部分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发售部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5月25日至5月3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5月31日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0/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4、通过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47亿元,基本承销额53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按票面利率承销。
  2、招标方式。本期国债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3、投标限额及标位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15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利率上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5年5月23日下午2:00-3: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3:15-3: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3:45-4: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5年5月30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508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