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18     浏览次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中央1号文件),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过认真研究,现就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财政支农资金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种类上都在不断增加,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资金使用和管理分散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整体合力。因此,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来自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对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把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作为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措施,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抓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
  二、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各地要按照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的“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提倡以县为主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试点县的选择可以分地区和不同类型有所侧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在省、区、市一级开展试点。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慎重选择试点的级次、资金种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以县为主的试点,要在县(市)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县(市)地的实际,确定资金整合的优先顺序及重点,试点县(市)的财政部门要在试点工作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沟通,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试点的工作动态。
  三、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抓紧开展调研,确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财政部农业司。
  (二)对试点动态和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强沟通,对试点中出现好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农业司将及时进行通报、推广。
  (三)农业财政资金整合试点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工作,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注意资金整合试点与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的衔接,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要大胆创新,从大局全局出发,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齐心协力把试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2005年记账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