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日本援建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6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7月至20116月期间,对日本生产教育协会·四川大地震教室复兴支援会无偿援助给四川省地震受灾学校的轻钢组装教室群及其安装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下一篇: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