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27     浏览次数: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并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doc

上一篇: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