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07     浏览次数: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森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直属垦区,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于每年122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农户等各自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见附件1)。

  二、按规定提交资金承诺函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在申请保费补贴时或最晚至次年3月底之前,按规定格式向财政部提交资金承诺函(见附件2),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并将分解情况报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每季度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一次保费补贴资金。

  四、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实际执行超过年初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并在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予以弥补,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酌情考虑;对于9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财政部上报保费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予以弥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及时上报财政部。

  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年终时,地方财政部门应监督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上缴地方财政。

  六、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分析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见附件3),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情况,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见附件4),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七、按时编报农业保险年度报告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险种、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附件:1.    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2.关于确认    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上一篇:财政部 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