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
(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
(二)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
(三)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
(四)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数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级审计机关和区县级审计机关的数量。
(二)信息系统建设规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产规模情况和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数量和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二)培训计划因素,主要是指培训规模、人数、天数、聘请教师人数等。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办公条件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办公楼建设使用情况、办公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交通工具配备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测算依据、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上年度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省份,暂缓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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