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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7-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8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8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议,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贴40%、50%、60%。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请各地从《财政部关于安排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05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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