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
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
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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