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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0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067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5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1

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613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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