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2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

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11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古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