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
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
23日起生效,适用于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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