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
关于对第二十条的解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下述说明:
“当该人从其第一次到达缔约国一方之日起停留时间超过三年时,按照第二
十条,该项免税应适用于第一个三年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
本解释于1988年1月21日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税厅
专 员 国税审议官
王选汇(签字) 白鸟正喜(签字)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