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7-04-13     浏览次数: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87) 财税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于1986年9月10日在惠灵顿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分别于1986年

10月22日和1986年11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

律程序,按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应自新西兰方面照会通知中方之日后第三十

天生效。据此,中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1986年12月

17日生效。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协定及其议定书,总局已于1986年12月15日以(86)财税协字第032号

通知检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荷兰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请作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