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
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1987年6月1日在布拉格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捷克斯洛伐克驻华使馆分别于
1987年9月15日和1987年12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
效的法律程序。根据中捷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87年12月23
日起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87年8月24以
(87)财税协字第024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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