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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2-06-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于1990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和西班牙驻华使馆分别于19

91年8月5日和1992上5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

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2年5月20日生效,并于

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0年12月6日以国税

函发[1990]1559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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