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于1990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
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和西班牙驻华使馆分别于19
91年8月5日和1992上5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
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2年5月20日生效,并于
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0年12月6日以国税
函发[1990]1559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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