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18     浏览次数:

     2005年6月18日 国税函[2005]6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72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数字化视听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高保真家庭影院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高保真音响设备(序号:01040504)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