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于1995年12月4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期议定书,业经乌克兰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
别于1996年8月1日和1996年10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
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
6年10月18日起生效,在我国,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在乌克兰方面,
对于就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征收的税收,以及就公民取得的款项征收的
所得税,自1996年12月17日起执行,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自1997年
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业经我局以国税函发[1995]662
号文件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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