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 财税[2004]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 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 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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