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已于2000年6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程法光和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马吉德代表各自政府签署。根据该议定书规定,议定书自2000年6月5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议定书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议定书
关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双方同意下述规定应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在第一款中,对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免征的税收,在马来西亚是指根据一九六七年所得税法、一九六七年补充所得税法,以及本议定书签署后马来西亚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中国是指根据所得税法、营业税条例征收的所得税及其地方所得税、营业税。上述免税应自本议定书签署之日起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00年6月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代表 代表
程法光 马吉德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