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1-17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一九九三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调整2898个税目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凡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零时后申报进口的货物,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执行。请各关于收到本文之日对外公告。
  特此通知。
 

上一篇: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2008年第85号公告(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