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1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在外高桥港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为保税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二、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