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8-05     浏览次数:

重庆海关:
  你关《关于长安奥拓车80%国产化率核定的初审报告》(渝关税〔1997〕27号)收悉。
  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5.28%。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6月1日起,进口用于生产奥拓微型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上一篇: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进口橡胶避孕套按9%暂定税率征收关税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汽车、摩托车进口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