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27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下一篇:关于停止使用调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