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5-28     浏览次数: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从港澳地区进口印刷品计征关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9号)规定,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国发〔1985〕141号文批转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关税的规定。据此,自7月1日起,对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一律恢复按法定税率计征关税。《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1985〕署税字第119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署税字第144号)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