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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25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税目

  进口口岸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用于生产的产品:
产品名称  
型号  
规格  
用途  
成品数量   单位产品的耗量  

  附件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申请单位: 征免性质/代码: 审批依据: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货名 规格 税号 数量 单位
币制
征免意见
关税 代征税 其他
1                    
2                    
3                    
4                    
5                    

备注

 
审批海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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