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税目 | 进口口岸 | ||
进口数量 | 进口金额 | ||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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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的产品: | |||
产品名称 | |||
型号 | |||
规格 | |||
用途 | |||
成品数量 | 单位产品的耗量 |
附件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申请单位: | 征免性质/代码: | 审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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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口岸: | 合同号: | ||||||||||||||||
序 号 | 货名 | 规格 | 税号 | 数量 | 单位 | 金 额 | 币制 | 征免意见 | |||||||||
关税 | 代征税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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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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