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对韩国晓星公司生产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复审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该公司生产的进口聚酯切片的反倾销税税率,并由商务部对外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4月26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英文名称:HYOSUNG CORPORATION)的聚酯切片,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52%调整为26%;对于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公式等,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原产于其他韩国企业的进口聚酯切片的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8号公告(略)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