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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号(关于执行《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的公告》有关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2-08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接受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2月9日起,海关停止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55号公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税则号列:40027010、40027090),不再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二、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有关单位可自2006年2月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提出退还上述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号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号 三元乙丙橡胶终止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号
2006-2-9  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40027010、40027090.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1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6年1月23日,本案申请人——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反倾销调查。有关进口经营者根据初步裁定,就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荷兰的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二○○六年二月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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