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28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问题
下一篇:关于对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