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9-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复审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并对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中止执行。
  二、自2004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三、自2004年9月10日起,凡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72091810、72091890),不再需要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3号公告(略)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