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广州):
我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关加强了对废铜的审价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后的含铜量标准与实际进口状态出现一定差异。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并征求总署价格中心、有关海关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现决定对进口废铜的最低含铜量标准再作以下调整:
一、废旧电缆最低含铜量为35%;
二、废旧电线最低含铜量为25%;
三、废旧电机最低含铜量为10%;
四、废旧五金杂件最低含铜量为8%。
各关在现场审价中如遇废电器及废旧五金杂件混杂情况,难以区分商品性质和确定含铜量,审价部门应与监管查验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验货,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含铜量标准,同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1996〕21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总署审价办备案。
此项调整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重新确定进口废铜最低含量的通知》(税价〔1997〕29号)即日废止。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价格中心。
以上请遵照执行。